湖州市吳興區諸暨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湖州市吳興區諸暨商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本會是由諸暨籍人士在湖州的工商企業單位和個人自愿結成的地方性、行業性和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加強在湖諸暨籍人士之間的合作交流,共謀發展。立足湖州,回報諸暨。本商會旨在為各會員提供全面、周到、貼心的服務,引導會員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風范,塑造優秀的諸暨形象,宏揚和傳播諸暨文化。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湖州市吳興區工商聯,社團登記管理單位湖州市吳興區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辦公地址是:湖州市吳興區八里店科技創業園31號樓。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任務和業務范圍:
(一)引導會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組織會員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做到愛國、敬業、誠信、守法;規范行業行為,促進公平競爭;
(二)面向企業,本會堅持為在湖州的諸暨籍人士創辦的企業提供服務,充分利用和大力開拓湖州市場,努力發揮諸暨和湖州兩地的優勢,為促進兩地合作牽線搭橋;面向個人,本會努力整合各方資源,為在湖諸暨人排憂解難,幫困扶貧,解決例如就醫、上學、就業等一系列需要幫助的問題;
(三)為在湖州的諸暨籍人士創辦的企業提供經濟、技術、培訓、管理、融資、法律、法規等方面的咨詢服務和業務講座;
(四)聯絡會員、舉辦必要的業務活動,增進友誼,促進交流,發展橫向聯系,增加本會凝聚力;
(五)接受兩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委托,承辦為開展兩地經濟、技術、貿易、人才等領域的合作,舉辦專題研討會等活動。視情編印資料,介紹國內外先進技術及管理經驗,協助會員了解市場動態,擴大業務渠道;
(六)及時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支持企業開展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和合理要求。為會員協調關系,調解糾紛,幫助會員排憂解難;
(七)教育、引導、鼓勵會員,承擔社會責任,積極參與公益事業,組織會員參加本會和其他各有關團體開展的各項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凡在湖注冊登記原籍是諸暨的企業,或有正當職業的個人,信譽較好均可申請入會;
(二)擁護本會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四)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法制觀念;
(五)充分履行會員義務;
(六)能主動熱心為本會奉獻。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辦理入會登記手續;
(四)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聲譽和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期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積極參加本會活動,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其它應盡的合理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會員若有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一經發現,立即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區工商聯審查并經社會團體管理局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常務副秘書長、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得超過理事人數的1/2)。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具有一定組織能力、社會活動能力和社會影響力;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熱衷于商會工作。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出席會員大會2/3以上的會員表決通過,報區工商聯審查并經社會團體管理局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長辦公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負責制定商會內部管理制度;
(五)對本會日常管理負責,有權授予領導班子中其他成員臨時主持工作;
(六)負責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七)秘書長、專職副秘書長由會長或執行會長提名,經常務理事會半數以上同意通過。
第二十九條 本會執行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會長主持商會的日常工作;
(二)負責對本會財務開支費用的監督與審批。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常務副秘書長、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六)積極完成會長、執行會長交代的其它工作任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須經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通過。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區社會團體管理局和區工商聯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區工商聯審查同意,并報區社會團體管理局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區工商聯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區工商聯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區社會團體管理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區工商聯和社會團體管理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5年12月26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吳興區社會團體管理局核準之日起生效。